外呼專用深圳電銷卡
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地面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偽造文件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第三十二條 符合無線電臺執照注銷條件,但地面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拒不辦理無線電臺執照注銷手續或者拒不拆除無線電臺(站)設備設施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仍繼續使用無線電臺(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 設置、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置、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 (二)擅自設置、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 (三)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 (四)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 (五)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 (六)干擾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開展的。
第三十五條 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臺執照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